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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讯】在河北省霸州市法院,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竟审了三年多,出现了十几个内容前后矛盾的司法文书,当事人愤怒了。
千龙新闻网报道﹐应该说,这是一起不太复杂的案件:还是在三年前,即1998年7月,河北省霸州市冯庄村村民刘海雄与该市特种蔬菜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蕃茄酱7420箱,总计货款四十余万元。刘海雄在提货后还欠加工厂13万多元货款。
不久,刘海雄却发现这批货物有质量问题,于是他拒付剩余的货款。加工厂遂起诉到霸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1999年1月,原、被告在市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调解协议,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降价处理。谁知几天后,刘海雄用于出口的400箱蕃茄酱因不符合卫生标准,被某国海关查封销毁。随后,河北省廊坊市技术监督局也对加工厂生产的蕃茄酱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该加工厂生产的蕃茄酱一无商标,二是盗用江苏省的一罐号,是地地道道的假冒伪劣产品。
鉴于上述情况,刘海雄又以原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料,他从此走上了一条累讼之路,十几个不断在“打架”的却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也相继出台———
1、1999年5月18日,市法院给刘海雄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该年1月14日由市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刘海雄应付欠款11万多元。
2、1999年6月28日,市法院驳回刘海雄的再审申请,理由是“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1999年11月10日,市法院裁定查封刘海雄住房4间,扣押洗衣机、电视各1台、摩托车一辆。
4、1999年12月3日,市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刘海雄罚款1000元。
同一天,市法院以同一理由拘留刘海雄15天。
1999年12月27日,市法院再次拘留刘海雄15天,后因其交了1.7万元才被提前释放。
5、2000年4月8日,根据刘海雄的请求,市法院又下达裁定,就地查封存放在新疆的有质量问题的蕃茄酱1896箱。
2000年6月24日,廊坊市检察院认为市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决定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进行再审。
6、2000年8月1日,市法院审理了刘海雄诉加工厂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决加工厂返还刘15万多元,没收2289箱不合格的蕃茄酱。加工厂上诉。
7、2000年9月2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重复立案,违反法定程序。
8、2000年11月14日,市法院给廊坊市检察院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9、2000年11月21日,市法院下函通知刘海雄:调解书已就质量问题做出了权利处分,不得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审理。
10、2000年12月21日,市法院裁定对此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11、2001年3月6日,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调解书,刘海雄付给加工厂2.55万元。刘海雄上诉。
12、2001年7月6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1年9月4日,市法院裁定从刘海雄已取得的4.4万元货款中扣押2.55万元,并解除对刘海雄财产的扣押和查封。
2001年11月6日,市法院给有关部门呈送“关于刘海雄反映其经济纠纷一案的报告”,说明此案已审理终结,已进入执行程序。
13、2001年11月6日,市法院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刘海雄违法所得44000元。
14、同一天,市法院又下达裁定:撤销刚刚下达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案子到了这份田地,刘海雄真的是彻底“糊涂”了!一个事实如此清楚的产品质量纠纷案,竟来来回回地审了3年多,一会儿是他欠加工厂11万元,一会儿是加工厂须给他15万元,一会儿又是他付给加工厂2.55万元;先是不能再审,最后却是有了再审结果;刚立案又撤销;刚决定收缴违法所得,几分钟后又撤销了这个决定。3年多的时间里,刘海雄不但为此案四处奔波,还花掉诉讼费、法官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各种费用13万元。为此他已负债累累,而且还被市法院拘留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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